在道路
交通事故的赔偿过程中,若一方
当事人未购买任何保险导致了
经济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将由该方当事人自行承担。若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同等责任,而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购置保险,那么其所遭受的损失也需由其个人承担;反之,若另一方当事人已购买保险,则其所遭受的损失将依据
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对于已经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由交强险公司对
受害人进行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
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