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选择将
社保事务交由第三方代为办理,这一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
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相关
法规,
社会保险登记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且需开户及缴费的主体应为用人单位,换言之,即与
劳动者形成合法
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方有资格进行此项操作。因此,当
劳动合同以企业名义签署时,社会保险亦应遵照相同原则,以该企业作为缴纳义务人。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