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设定
抵押之后,抵押方仍可设置其居住
使用权。
居住权乃属于房产用益
物权的一种类型,然而在此过程中,设置居住权绝不可破坏房屋本身的价值,且该权利不得凌驾于已经进行了法定注册的
抵押权之上。关于居住权的设定,原则上系属无偿性质,但如若各方
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则应从其约定。原则上,任何欲设置居住权的行为,均需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居住权登记。申请登记之时,即为居住权正式设立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