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
产权证书的车位原则上不得予以保全。原因在于,无产权证明文件便难以明确车位的归属权以及该项资产是否为义务主体所有,从而难以达成保全之目的。正因如此,若无相应产权证明文件,
司法机关通常会选择不予实施
财产保全措施。在
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财产保全应当仅限于
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持有的财产。对于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以防止误将他人的财产错误地查封、扣押。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