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原告预先支付,此项费用作为启动
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之一。在
递交给法院的
起诉书中,原告可以明确提出诉求,即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
诉讼费用。
然而,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形,使得被告并不需要全额承担诉讼费用:
首先,当
当事人仅请求部分
胜诉或部分
败诉时,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需按照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来分担诉讼费用。
其次,若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则诉讼费用将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再者,对于
撤诉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由原告承担,但法院会减半收取。
最后,如果案件被
驳回起诉,那么诉讼费用也将由原告承担。
此外,
申请执行所需的费用以及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支出,都将由
被申请人负责承担。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