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转交检察机关之后的处理时间,通常情况下为一个月内得出结论。
然而,对于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检察机关有责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若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期限。如果
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并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将其
审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