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途中意外地遭受了伤害并导致骨折,这并不构成
工伤之范畴。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只有在
上下班途中遭遇
机动车事故所带来的伤害才能被视为工伤。
然而,若该骨折系由个人原因造成,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对于那些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害,并希望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来说,他们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该
认定书中必须明确受伤职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此方可被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