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动者而言,若希望能被雇主解聘,最好的选择当属无
过失性辞退情形,这是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如果没有预先告知劳动者,还需额外支付一笔
代通知金。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病患康复期间或者因非
工伤原因而导致的疾病痊愈,然而其已经无法再从事原来的本职工作;劳动者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环境,即使经过了相关的培训和岗位调整,仍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以及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以改变现有的
劳动合同条款,前提条件是在劳动
合同签订之初,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变得困难重重。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采取过失性辞退的方式,劳动者应尽量避免出现上述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并且,如果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的情况,通常会违反相关的法律
法规,甚至可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即可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员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