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债权让与
担保得以依法进行相应的变动与变更。在此情况下,申请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实际操作中,
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必须已被明确界定出来,且申请的内容应当仅限于一般抵押权之形式上的变更登记。同时,抵押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脱离于其对应的债权而独立存在,亦不允许将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当债权发生转让时,作为对该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也会随之一同转让,但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或
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