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以
被保险人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额之条件的相关保单中,从保单正式签署生效或其法律效应得以恢复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如果在此之后两年内发生了被保险人自杀事件,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相应责任,然而对于在这期间内被保险人是否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将作为例外情况进行处理。此时,保险公司应严格依照双方事先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上所记载的现金价值。
《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
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