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公司确实具有收购自身股份的权力;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存在以下几种具体情况时,对于召开的股东大会关于特定事项的决定投出了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接受
并购买其所持有的
股权:
(1)如果公司在过去的五年内未曾向股东进行过任何形式的
利润分配,但在此期间公司持续保持盈利状态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当公司面临合并、分立或重大
资产转移等重大决策时;
(3)若
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或者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股东大会经过投票表决后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以维持公司继续运营。在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如果股东和公司未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共识,那么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九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
《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