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之际,用人单位依法应结算并支付全额薪资。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看,
劳动报酬必须采用货币的方式逐月发放给
劳动者本人,同时不能扣除或无故延迟劳动者的
工资收入。对于企业而言,应在员工正式离开雇佣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
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若未能及时完成这些程序,导致员工遭受
经济损失,那么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