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测算
经济补偿金之前的十二个月份的均值薪酬时,我们将参照的参照物锁定为
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其十二个月份正常工作期间实际获得的平均应得薪资。
此范畴包含计时
工资、
计件工资、各类补贴和津贴、
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情形下所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以下为具体解析:
首先,如若劳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将依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其次,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我们所提及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其十二个月份的平均应得薪资,且以应发工资为准进行计算。
再者,若用人单位无正当合法理由单方面解雇劳动者,则需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双倍的
赔偿金。
最后,若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所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亦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
然而,这一做法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分
证据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