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受到相应
治安处罚的人员,原则上并不会面临
逮捕以及关押的情况。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则应依法对其进行
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并将其
羁押于看守所内。
然而,受到治安处罚并不属于法定必须逮捕和关押的情形。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