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您与雇主签署的
劳动合同内容,积极地与他们进行深入沟通与协商,以便要求并敦促其尽快为您补缴应缴而未缴的
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若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有效共识,您可考虑向
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
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代表您与相关企业展开进一步的协商,以期在
试用期内为您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
通常情况下,此类协商过程将会在60个自然日内得到最终结果。
最后,若经过劳动监察部门的协调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您有权前往当地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
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即要求企业在试用期内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或对试用期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进行补缴。
如若对
仲裁结果感到不满,您还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
诉讼。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
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
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