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员工失业之前,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全面地缴纳一年度以上的
失业保险费用。
只有满足了这一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够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
失业保险金。
具体来说,这些失业人员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必要的限定性条件才能申领到失业保险金:
首先,在正式离职前的相当长时间内,其原工作单位及其自身已经按照规定足额完成了一定期限为一年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
其次,必须是由于无法控制或者并非自身真实意愿导致的劳资关系终结;
最后,该名员工必须已经完成了社会保障机构规定的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明确表达出自己对于新岗位的应聘需求。
《
社保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