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慎处理
认罪认罚的案件过程中,采用
诉讼方式进行审判之后宣布判决的期限通常设定为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晚亦不应该超出三个月之限。
然而针对案件特殊性有可能涉及对某些罪行免除
死刑或伴随
附带民事诉讼时,依法需由上级
管辖的人
民法院审批,可将宣布决断的期限适度延长,且最长可延展至三个月。
如若实际情况由于客观原因仍需延续,务必呈报最高人民法院获得进一步的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