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必须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已经连续为公司服务满一年,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劳动者坚持要求
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
或者在依法续签后,因用人单位未提供新的
劳动合同且其所提供之条款低于原合同约定之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进而不得不离职,这两种情形下,法院便会判定用人单位
违法行为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其支付
赔偿金,同样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予以计算。
反之,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决定不再续签,除非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在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低于原有劳动合同的条件,例如降低了薪资待遇等,使得原告不得不选择离开该岗位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否则通常情况下,此类情形将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