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动者而言,若希望结束当前工作并开始新的职业篇章,只需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向雇主正式提交
离职申请即可。
待期满之后,倘若雇主仍未批准离职请求,仍坚持强行挽留员工,那么只要员工已经顺利完成了工作相关之所有交接手续,便有权自行离开公司;
但若在办理离职事宜过程中遇到阻碍或困扰,则应积极地同雇主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协助及投诉解决途径。
而对于尚处在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即可,自这一期限满之日起,员工完全享有不可阻挡的离司权。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