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因故流产之后,是否需要重新投入监狱服刑或者何时需要重返狱中,需根据相关现实状况加以判断和决定。
当被宣告
监外执行的根本性原因(即因为流产而引发的疾病痊愈)不再出现时,倘若其剩余刑期尚未达到法定上限,便应该立刻收监,以确保服刑制度得到公正贯彻实施;
反之,若其剩余刑期已达刑期结束,则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