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
劳动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之内,向相关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递交申诉书,并且根据被诉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诉书必须详细列明以下事项:
(1)
劳动者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职业状况、现居住地址以及所在的工作单位;同样,还需要填写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办公地址以及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与职位;
(2)明确表达出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包括
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信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后,经过严格审查,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则会在做出决定的同一天内向
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若决定
立案,则会在做出决定的当天,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若被诉人未能按时提交答辩书,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对于涉及到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会以通知书或公告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委托
代理人,还需要提交书面
授权委托书。
2.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相关证据。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或者在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过程中出现了疑点,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向相关单位、知情人士了解情况并
收集证据。遇到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进行处理;若无法定部门,则由仲裁委员会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仲裁调解:在查清争议事实的基础之上,由仲裁庭或
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先行调解。若经调解成功,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并送达当事人。若调解失败,仲裁庭应立即进入
仲裁程序。
4.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前四个工作日之前,将
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终意见,并再次进行调解。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产生
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