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保险损失补偿争议:是指当保险事件发生时,
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及
法规的规定,向雇主提出其因未能及时交纳、足额交纳或者
逾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补偿请求,司法实践之中此类争议通常包含
工伤伤害补偿争议以及
医疗保险补偿争议两部分。
2.参保争议:是指雇主依法应承担参与社会保险责任但却未予履行,劳动者据此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争议。
3.未足额交纳、不足额交纳或者逾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争议:是指在社会保险关系确立之后,雇主未能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这种行为被视为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过程中的瑕疵行为。
4.社会保险金支付争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前涉及到社会保险的争议主要集中于
行政相对人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根据我国《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类争议是可以通过提起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来解决的,因此,这类争议可归类为行政争议范畴。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