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保险合同纠纷的
诉讼案件中,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选择向被告居住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也明确指出,若因财产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且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时,当事人可选择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而对于因
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的
纠纷,当事人则可选择向
被保险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的
保险纠纷时,当事人既可选择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可选择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纠纷时,除了上述两个地点外,当事人还可选择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