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遭遇车祸,鉴于任何因
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若责任膛火于所涉
机动车辆本身,应首先由负责该机动车辆强制性保险的保险机构,依法对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进行
赔偿;如仍有不足之处,则应由负责该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机构,依据
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对剩余部分进行赔偿;倘若仍存在不足或未曾投保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则应由
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当您的爱车遭受撞击并涉及到保险赔偿时,若您负全部责任并且仅购买了
交强险而未购买
车损险,那么保险公司将无法为您提供赔偿服务。然而,若您已经购买了车损险,只需向保险公司
报案,待保险公司勘查完现场后便可开始理赔流程。若责任在于对方,则应由
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而
无责任方无需进行出险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