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诉讼当事人提
起诉讼时,应当先行
递交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比例,准备适量份数的
诉讼状副本。起诉状中需明确标示起诉方的
公司名称、地址及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起诉状正文中应详细阐述请求事项以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尾部需签署起诉人姓名或加盖
公司公章。
(二)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
证据:1.用以证实原告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例如合同、保险单据、医疗诊断资料、拒绝
赔偿通知、网络聊天记录等。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书证时,应当填写
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详尽列出所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页码数量。待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员对证据进行核实后,由承办人员在证据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一份交还给当事人,另一份则留档备查。
(四)
立案庭在当事人完成必要的手续并提交齐全的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
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先缴纳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
诉讼费用,若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可以在预缴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若
逾期未缴纳或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得批准且仍未预缴的,人民法院将裁定按自动
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办理完毕后,案件将由人民法院排期
开庭审理,当事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应当前往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