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案件在调查核实之后若决定不予理赔,是否可以判定为涉嫌
欺诈行为,这一问题仍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仔细评估和判断。依照我国现行的《
保险法》相关规定,所谓保险欺诈,乃是指某些人士出于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蓄意虚构保险标的物、人为造成
保险事故或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
虚假申报,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之目的的
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倘若
被保险人在车险理赔案件经过调查核实之后,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
赔偿,然而在此过程中并未有任何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物、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或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申报等违法
违规行为,那么便不能将其视为保险欺诈行为。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
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