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
代位求偿争议之
纠纷的法律
管辖权问题,应依据
被保险人与其第三方间所建立之合约关系或
侵权关系进行明确界定。若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且此仲裁条款经过合理审慎的审查后认定其具有
合法性和有效性,那么此仲裁协议便应成为裁决此类争议的首选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