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因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表现未能达到公司的录用标准而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提前向该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将通知期限规定为至少三个工作日。
然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承担起
举证责任并说明劳动者是否存在达不到录用标准、触犯
刑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
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那么他们便无权解除试用期内的员工
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