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实施进程中,若出现纷争,理应采取适宜手段,公正且合理地加以处置。依照常规做法,针对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可采纳协商和解、
仲裁以及
司法诉讼等三种途径来妥善处理。
1、协商和解:当争议发生之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诚地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双方均能接纳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作出公断,因此并未享有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归属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3、
诉讼:诉讼方式解决
保险纠纷,系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