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机动车辆在事故中致人受伤乃至不幸丧生、财物遭受损失,则应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
赔偿。如若
赔偿金额尚不能弥补全部损失,则应由承保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
保险合同继续承担
赔偿责任。若商业三者险亦无法满足赔偿需求,或未投保商业险,则需由
责任人按其所负责任比例承担剩余赔偿责任。若经调查确认
无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