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与所在用人单位因
工伤待遇产生的纷争,我们强烈建议您先行启动
劳动仲裁程序,若对于最终仲裁裁决仍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提
起诉讼。若是对此前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
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持有异议,您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选择通过
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