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有权通过正式途径向雇主表达您的诉求,即要求其补充支付所有应当缴纳的社会
养老保险费用给您;
(2)如若雇主出现拒绝配合的情况,您可尝试积极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同时也可以寻求工会组织的协助,借助工会力量与雇主展开协商交流,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倘若您本人对协商过程无兴趣或者协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亦或是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对方未按照约定
履行义务,那么您可以选择向相关的调解机构提交申请,请求他们介入并帮助您解决问题;
(4)若您对调解结果不满,或者调解失败,甚至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仍未履行承诺,那么您还可以向当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5)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仍然持有异议,您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
纠纷,属于《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
退休后,与尚未参加
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