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有效处理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争议,应当优先考虑让
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如果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请求当地乡镇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工作;
然而,如果经过上述两个步骤后,争议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对于涉及到单位之间的争议,就必须上报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至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其法定权限进行裁决;倘若争议方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利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之内,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