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中,对于已预售的房产出现延期交付的情况时,开发公司需提前向
购房者发出何种程度的通知,现行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预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部分规定了开发商应在预售
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发出通知。若预售合同中未作规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开发商通常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向购房者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