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争夺抚养权的
诉讼中失败,意味着可随何时再次提出
诉讼请求。
然而,假如
抚养权已经确立,那么针对另一方寻求抚养权的诉讼就可视作为
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只有满足如下情形方可实现:
具备抚养权的一方由于疾病或
伤残而无法承担对子女的养育职责;
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妨碍子女身体、心理健康成长的不当行为;
以及子女年满八周岁,表达出愿意与具有实际
抚养能力的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心愿等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
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
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