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的
诉讼期限问题,应依据双方在上一次协商中达成的日期为准。
若因约定模棱两可或根本未作约定导致无法确定日期的情况发生,对于租赁期不足一整年的租约,其最后付款期限应定为租赁期限结束之时;
而对于租期逾越一年的协议,则应分别于每个过去的一年完毕之际,按协议规定向对方交付应付款项。
同时,当余下的租赁期限不足一年时,相应的最后交款日也应设定为租赁期限结束之日。
倘若租约已经过期,相关方即可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
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
违约金,但是
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
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