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的问题,在此需指出的是,其具体的时间应以原
判刑期为准,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进行设定,但必须确保其不少于一年。
2.关于
缓刑制度,我们需要明确的适用条件是:
对于那些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若其同时具备
犯罪情节轻微、具备真诚悔改之表现、无再度犯罪之风险以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因素的话,便可以考虑对其实施缓刑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