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严重失职行为的判定,需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入手:
首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界定了何为重大过失行为,并确保该规章的制订过程合理合规,具备
法律效力;
其次,员工必须实际实施了规章中所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最后,若规章制度未对严重失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严重失职时,应依据员工所在职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其失职行为对公司运营产生的直接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如员工确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有权据此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