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
民法院执行审理
公诉案件的职责时,必须要在收案之后一个月内宣布判决结果,最晚不能超出一个半月的法定期限。
然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这一时间限制,需得到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两级高级法院的批准或决定,并且最多可将期限再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