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前排骨骼被迫断裂以及至少三颗门牙的缺失等凡有牙齿脱落或折断两枚以上以及口腔组织、器官出现损伤,以至于影响到患者在言语、咀嚼和吞咽等方面功能的行为,均可视为
轻伤。
另外,凡涉及口腔损伤的案件中,若伤害情况较为严重,处于面部、耳廓,且其伤势达到了
轻伤二级,即出现了至少两个以上牙齿的脱落或是出现牙折且数量多于两枚的情形,也可判定为轻伤。
而对于轻微伤则包括牙髓损伤、牙脱落或者身患牙裂、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数量达两枚以上或者其中一枚处于第三度松动状态等情况。
《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