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作者遭受用人单位辞退之际,其所领取之
经济补偿金相较于常规方式,需要按照特定准则进行衡量与核算:
若系雇方无理取闹施行的非法辞退行为,则应付给其应得
赔偿以双倍计;
至于合法辞退情况下,其数额计算依以下原则定:
(1)对于已为该企业服务满周年期限的員工,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对于服务期超出六个月但未达一整年后离职的员工,其经济补偿金应参照每年一整年的标准进行衡量和计算;
(3)对于服务期不足半年便中止合同的员工,则应向其支付半个
月工资作为对等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