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庭结束之后何时颁布
判决书并无详细的法定时限规定,然而针对审判全过程则另设有相应的
法规约束及规范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在
民事诉讼方面,
(1)若采用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应于
立案当日起算计六个月内完成审查与判决工作;
如需
延期审理的,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延长两个六个月;
若是仍须进一步延期,则必须向上级法院
申请复议审批。
(2)而以
简易程序作为
处理方式的案件,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时起算计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和判决工作;
同样地,如需延期审理的,必须先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延长一个月。
(3)至于提起上诉的案件,则应在
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案情审查与判决工作。
2、在
刑事诉讼方面,
(1)依据
公诉案件的处理规程,原则上检察院应在接到举报材料之后的两周之内启动调查环节,并于三个月内做出正式判决。
但考虑到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大量的细节核实及
证据收集,若相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经请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侦时长。
另外,涉及重大
刑罚或附带
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以及存在法例规定各种特定情况之一的案件,如需延长审理期,也必须经过特批。
在此情况下,新接手案件的法院将从接到案件之日开始计算审限。
(2)而按照
自诉案件的处理流程,如果被告人是被
羁押状态,那么应遵循类似于公诉案件的处理规则;
反之,如果被告人为非羁押状态,那么法院应该在收到
起诉材料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审理并给出最终裁决。
(3)对于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的二十天内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结束审理;
但是如果判决结果为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法院有权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时间再做决定。
(4)对于使用快
速裁判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在接到案子以后的两周之内终止审理;
然而,如果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大于等于一年的,那么可以最多延长到十五天再做决定。
(5)至于二审案件,则应在收案后的两个月内结束审理工作。
如果遇到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出现其他需要特批事宜的情况,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各级高级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延长至四个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