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院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的期限通常设定为生效裁判作出后的六个月之内。
然而,对于因某些特定原因而导致中止执行的期间,应予以相应扣除。
若确实存在重大且例外的情形,需要延长
执行期限的,需经审判法院进行批准确认。
法院为了实现生效判决的执行,会运用各种合法合规的操作方式,例如对被
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拨等;
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以及拍卖或变卖处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自判决下达后的两年之内均可以
申请强制执行,一旦启动了
强制执行程序,则在此过程中不再设有任何期限限制。
法院将依法采取诸如查封相关账户、查封
不动产权属等众多系列手段以实现执行效果的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
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