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并非必定需要等待满三十天才行离职之举。
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且认同,便可即时解除
雇佣关系。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通过
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明确表达终止
雇佣合同之意向,方可实现
劳动关系的结束。
与此同时,在劳动者处于
试用期间时,只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顺利
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