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以及
拘传的时限均不可超过十二个小时;
但若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且繁复,以至于必须得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传唤与拘传所延续的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此外,也不能采取以连续传唤及拘传的方式变相地禁锢
犯罪嫌犯。
再者,在实施传唤与拘传
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足的食物供给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