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遵循合法程序结束其工作关系时,其薪资应及时、全面地进行结算。
若雇主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约定日期内,即劳动者离职当日为其结算所有薪酬及各项费用,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
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我们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管部门提交投诉及举报申请,以促使雇主履行支付
工资之义务。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
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