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雇佣关系中,员工的
试用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却无缘由地无法提供正式雇员身份,这无疑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
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可被视为对试用期使用的滥用。
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被证实未能达到公司的聘用标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之签订的
劳动合同。
然而,若劳动合同仅仅规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将不具备
法律效力,其期限应被视为整个劳动合同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