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初审阶段所作的判决与裁决,倘若发现其中确有错
误判断或显而易见的偏差之处,皆须给予重新检视及深入评析。
2.在特定条件满足的前提之下,确实具有进行抗议行动的必要性。
若能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则可被视为存在抗议的必要性,并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交抗议申请:
(1)当人
民法院采纳了自行收集的
证据作为裁判依据时,但这些证据未经法庭审理并得到确认,最终导致了误判的结果;
(2)另外,如果人民法院未采纳
公诉方在庭前搜集且经庭审质量检验为有效的证据,仅因被告方
翻供便判定其无罪,甚至更改了事实认定,此类情形亦可能引发误判的产生。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