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员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她们的各项权益不受侵犯。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无权降低女性员工的薪资水平或作出解雇、终止
劳务关系等决定。
同时,对于正处于哺乳期且育有不满一岁子女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也不能强制要求她们
加班加点,更不可安排夜间工作。
为了确保这些女性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位哺乳期女性员工每天安排至少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