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内,若企业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员工提供详尽且具体的解释说明。
否则,假设企业采取了非明智的
裁员措施,所涉及到的员工有权提起劳动仲裁,以取得最终的仲裁判决。
在此种情况下,若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譬如证明该雇员未能达到其所任职岗位所需的资质要求或者录用标准;
又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误和不当行为等情形,那么此时,企业进行的解聘即属于合法且合理的解聘行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